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

2020-01-26 21:02:55 admin 5111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

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制定周密方案、组织各方力量开展防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成立由省委书记李希任组长、省长马兴瑞任常务副组长的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切实强化相关疫情防控工作。民政部发出《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76号),要求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更广泛地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倡导我省各级慈善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力量、汇聚人民群众爱心,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全国及我省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支持,协助党和政府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为我省乃至全国各地疫情防控工作贡献力量。
    二、根据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物资保障组的统一部署,本次物资捐赠可由广东省红十字会负责接收、资金捐赠可由广东省慈善总会负责接收。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由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物资保障组统一调配,并将依法依规公布捐赠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一)捐赠物资
        接收单位:广东省红十字会
        联系人及电话:易志国,13560008121
        接收流程:捐赠方填写《捐赠意向书》(含物资名称、规格、保质期、用途及数量),并提供相应的品质完好、物资价值证明资料;对接确认需求后,将收货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发捐赠方,由捐赠方直接发往受赠单位或者发往广东省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仓库;广东省红十字会收到《捐赠意向书》且捐赠方已完成发货后,通过广东省红十字会会官网公示。
        拨付流程与信息反馈:物资接收方收到捐赠物资,按要求检验并完成清点,向广东省红十会出具物资接收收据或证明公函;广东省红十字会收到物资接收方出具的物资接收收据或证明公函后,通过广东省红十字会官网公示;以捐赠方填写的《捐赠意向书》、物资接收方出具的物资接收收据或证明公函为依据,向捐赠方出具由国家财政部门监制的“广东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二)捐赠资金
        接收单位:广东省慈善总会
        捐赠方式:银行转账
        户  名:广东省慈善总会
        开户行:广发银行广州东风中路支行
        帐 号:12110 35160 10037 723(人民币)[18位]
        联系人及电话:李菲燕,13022003055
        传真电话:020-83357533
        注意事项:捐款时请注明 “防控新冠肺炎”。因银行划帐时没有地址记录,请爱心人士划帐捐款后务必复印汇款回执,并在复印件上附写捐款人姓名、地址、邮编、联系人及电话后,传真到省慈善总会以便邮寄捐赠发票。
   三、针对当前我省医疗机构N95口罩、外科口罩、防护服、医疗设备等物资需求量较大的情况,慈善组织开展募捐应主要筹集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包括:正压防护头套、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披肩面罩、面型呼吸防护器、眼罩、防护面屏、医用防护口罩(N95拱形、N99)、普通外科口罩、连体防护衣、一次性防护服(BSL-3实验室使用)、加长丁腈手套、带袖长袍、乳胶手套、洗手衣、ESD靴套、一次性鞋套、护士鞋(38-42码)、高筒鞋靴、快速手消毒液等。现阶段暂不募集和转送与疫情防控无关的物资,下一步根据需求再适时调整。
   四、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慈善组织要依法依规开展募捐,定期公布捐赠收入和支出明细,确保信息长期可查询,并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法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五、各级民政部门要引导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下,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在疫情应对响应终止之前,原则上不派工作人员、不发动组织志愿者进入湖北省和其他疫情严重地区;要做好捐赠款物数据的统计和汇总工作,并及时回应社会对捐赠工作的关切;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指导有关组织按照募捐方案使用捐赠款物,保障社会爱心切实用于疫情防控工作。
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参考上述要求进行。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