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养老服务业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内部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商会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商会成立信息公开负责人小组,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商会秘书处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部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商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公开商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商会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下列商会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商会名称、法人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内部各部室及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二)商会各部室工作动态;
(三)业务管理;
(四)费用收取情况;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内部资料;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审批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商会信息公开,可采用如下方式:商会官网、微信公众平台、商会今日头条号等媒体;
第三章操作程序
第八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商会信息,商会各部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商会负责人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九条 业务类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提供;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秘书处负责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条 秘书处负责对本商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部室商会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本商会各部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由信息公开负责人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广东省养老服务业商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养老服务业商会
2016年6月14日